11315綠盾征信(北京)有限公司嚴正聲明

and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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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5-26 17:59:15
來源:企業(yè)供稿

  關于綠盾征信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綠盾公司”或“委托人”)與中品質協(xié)(北京)質量信用評估中心有限公司商標權糾紛一案,已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做出終審判決。本律師作為本案綠盾公司的訴訟代理人,受委托聲明如下:

  一、盡管法院判決以11315和21315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,認定構成侵權,但商標侵權在本質上不等同于“仿冒”、“造假”。

  某些別有用心者惡意將本案捏造為“征信業(yè)首例商標打假案”、將綠盾公司捏造為“仿冒者”,通過網絡大量散布,對綠盾公司的商業(yè)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、貶低。該違法行為已對綠盾公司構成商業(yè)詆毀和網絡誹謗,嚴重侵害了綠盾公司的合法權益,我們將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。

  二、本案兩審法院在庭審中存在重大問題,判決結果錯誤,綠盾公司將繼續(xù)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。

  首先,法院判決以“對企業(yè)經營管理有幫助”為由,認定征信服務與商標分類中第35類的商業(yè)專業(yè)咨詢“構成類似服務”,存在明顯錯誤。若依此邏輯判定,凡對企業(yè)經營管理有幫助的服務,就構成與“商業(yè)專業(yè)咨詢”類似,那么,金融服務、法律服務、氣象服務等眾多其他類別的服務均對企業(yè)經營管理都有幫助,就都應該歸到第35類的“商業(yè)專業(yè)咨詢”范圍之內,這顯然是對《類似商品與服務區(qū)分表》的錯誤理解。

  按照國務院《征信業(yè)管理條例》、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(guī)劃綱要(2014—2020年)》、發(fā)改財金[2013]920號等文件以及李克強總理2014年兩會《政府工作報告》中對信用體系建設提出的“讓守信者一路暢通,讓失信者寸步難行”要求,該判決是對征信行業(yè)性質的錯誤認定,將會嚴重阻礙中國征信行業(yè)的健康發(fā)展。

  其次,根據《商標法》、《商標審查標準》等關于判定商標從音、型、義三方面區(qū)分的規(guī)定,首字母不同即不構成近似的區(qū)分規(guī)則,結合數字排列具有唯一性的特點,將11315與21315兩個不同數字判定為“在構成、呼叫、含義方面難以區(qū)分,構成近似”,是明顯錯誤。

  該判決與國家商標局已經授權注冊的如95588、95568、95565、95566等大量僅一位數字不同而不構成近似的商標授權案例相違背。該判例可能會引發(fā)大量存量商標的法律糾紛,也可能會引發(fā)銀行帳號、車牌號碼、房產號碼、身份證號碼、手機號碼等因為數字的“混淆近似”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社會擔憂。

  三、綠盾公司使用11315作為商業(yè)標識,是基于2003年注冊的11315.com域名,通過多年的宣傳、使用,已具有顯著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已擁有相關服務的大量公眾,綠盾公司自始至終都沒有與21315進行混淆的主觀故意。

  四、綠盾公司已經合法取得“11315”商標在第36類和第42類的專有使用權,“11315”注冊商標具有在授權范圍內的合法使用權。

  特此聲明。

 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

  律師:朱立新

  2016年5月26日


免責聲明
標簽:綠盾征信    綠盾公司    知識產權    法律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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